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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答辩状(业主不交物业费,是否合理?)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20-03-03  浏览量:5371

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汉族,*****日生,住青岛市**

被答辩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经审阅被答辩人提供的诉讼证据材料,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地位,对外不能成为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不属于本案原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起诉。

二、开发商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前期物业协议》,被告并未签署过该协议,在20198月份之前,原告并未受到过被告发送的物业费催缴通知。实际情况是,涉案房屋开发商至今未向被告交付。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8条“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规定,原告至今未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支付。

三、原告未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维护义务,无权向被告主张物业费

原告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知道涉案房屋已经由开发商卖给被告的情况,在此期间被告的房屋外及车库均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即使交房,也会严重影响业主生活质量。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未尽物业管理义务,无权向被告主张物业费。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某某

2019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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