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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雇工纠纷)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16-12-24  浏览量:774

民事诉状

原告:崔某某,男,196710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张戈庄镇***号。

被告:*****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柳**,男,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泉州路****号楼*单元*户。

被告:王**,男,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张戈庄镇**庄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007982.9(其中包括医疗费109192.67误工费34922元、护理费353294.233元、交通费5000元、伙食费840元、鉴定费3400元、伤残赔偿金3142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636元、后续治疗费3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10月份左右,被告2**公司承包被告1青岛**有限公司的车间加楼房项目工程。被告3柳**系被告2在该项目中的项目经理。2015516日,原告经被告4王**介绍,到由被告3柳**担任项目经理的工地从事建筑安全防护工作。约定工资报酬为200/

2015516日上午9点左右,原告在扎楼架子的过程中,不慎触碰高压线,发生电击,当场从高空跌落。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为“电击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创伤性气胸(左)、多发肋骨骨折(双)、胸腔积液(双)、腰部脊髓损伤、瘫痪、骨质疏松症。”遂住院治疗。在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为20155162015623日,共住院38天。后又因病情需要转院至威海卫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威海卫人民医院治疗期间2015630日至201574日,共住院4天。

后原告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外伤致截瘫评定为二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4个月;后续治疗费38400元;护理期限计算至被鉴定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数住院期间为2人,出院后为1人。

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就其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崔**

20151026


赔偿清单

赔偿项目

计算方式

医疗费

109192.67

误工费

17461÷12个月×24个月=34922

护理费

1455÷30天×(38+4)天×2+17461×20年×1=353294

交通费

5000

伙食费

20×(38+4)=840

鉴定费

3400

伤残赔偿金

17461×20年×90%=314298

被抚养人生活费

10808×5年×90%=48636

后续治疗费

38400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以上合计

10079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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