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雇工纠纷)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16-12-24 浏览量:774
民事诉状
原告:崔某某,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张戈庄镇***号。
被告:*****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柳**,男,1**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泉州路**号**号楼*单元*户。。
被告:王**,男,1**年*月**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张戈庄镇**庄村。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007982.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9192.67元、误工费34922元、护理费353294.233元、交通费5000元、伙食费840元、鉴定费3400元、伤残赔偿金3142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636元、后续治疗费3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2**公司承包被告1青岛**有限公司的车间加楼房项目工程。被告3柳**系被告2在该项目中的项目经理。2015年5月16日,原告经被告4王**介绍,到由被告3柳**担任项目经理的工地从事建筑安全防护工作。约定工资报酬为200元/日。
2015年5月16日上午9点左右,原告在扎楼架子的过程中,不慎触碰高压线,发生电击,当场从高空跌落。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为“电击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胸椎骨折、腰椎骨折、创伤性气胸(左)、多发肋骨骨折(双)、胸腔积液(双)、腰部脊髓损伤、瘫痪、骨质疏松症。”遂住院治疗。在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为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6月23日,共住院38天。后又因病情需要转院至威海卫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威海卫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为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4日,共住院4天。
后原告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外伤致截瘫评定为二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4个月;后续治疗费38400元;护理期限计算至被鉴定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人数住院期间为2人,出院后为1人。
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就其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望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崔**
2015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医疗费 |
109192.67元 |
误工费 |
17461元÷12个月×24个月=34922元 |
护理费 |
1455元÷30天×(38+4)天×2人+17461元×20年×1人=353294元 |
交通费 |
5000元 |
伙食费 |
20元×(38+4)天=840元 |
鉴定费 |
3400元 |
伤残赔偿金 |
17461元×20年×90%=314298元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10808元×5年×90%=48636元 |
后续治疗费 |
38400元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100000元 |
以上合计 |
1007982.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