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介绍容留卖淫罪)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16-12-24 浏览量:1224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冷**的委托,受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冷**辩护。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冷**犯有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冷**犯介绍容留卖淫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中起诉书中提到的介绍的次数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对审理查明的第4项和第5项存在不同看法。在第一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卖淫对象均为衣**。而在第四次和第五次中,我们不认为被告存在介绍情形。
二、被告人冷**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被告人有强烈的悔过自新愿望和积极态度,综合本案相关情节因素,请求法院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从被告人自身的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在犯此罪前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也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属于初次犯罪,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冷**小学文化,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对其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犯罪意识,主观恶性不深。并且被告人冷**介绍妇女为同一个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这样的被告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改造方式,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采取缓刑政策。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小芹、杨涛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