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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介绍容留卖淫罪)

作者:陈小芹  更新时间 : 2016-12-24  浏览量:1224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被告人冷**的委托,受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为冷**辩护。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冷**犯有介绍容留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冷**犯介绍容留卖淫罪没有异议,但对其中起诉书中提到的介绍的次数存在不同意见。

我们对审理查明的第4项和第5项存在不同看法。在第一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卖淫对象均为衣**。而在第四次和第五次中,我们不认为被告存在介绍情形。

二、被告人冷**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冷**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而且被告人有强烈的悔过自新愿望和积极态度,综合本案相关情节因素,请求法院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从被告人自身的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在犯此罪前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也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属于初次犯罪,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冷**小学文化,农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对其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没有犯罪意识,主观恶性不深。并且被告人冷**介绍妇女为同一个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于这样的被告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改造方式,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对被告采取缓刑政策。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小芹、杨涛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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